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4條 法規: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其特殊教育教師應依學校所定作息時數,進行教學服務。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高職部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前項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