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
- 第17條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
- 第18條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
- 第19條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
- 第20條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前項各單位之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
- 第21條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
- 第23條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第24條學校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前項教學支援…
- 第25條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率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
- 第26條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第27條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進用,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單位主管、教師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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