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26條 法規:國民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第26條 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