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般歲入。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