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般歲入。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