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