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21條 法規:國民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第21條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