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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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