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