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國民教育法全文 第1條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