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3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