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7條 教科用書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內容勘誤或版式體例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修訂後,報審定機關備查,並將修正結果通知使用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