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4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本條定義的名詞 偏遠地區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