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