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教師組織代表、學校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甄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為委員。甄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