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甄選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應設專聘教師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其任務如下:一、審議甄選簡章及試場規則。二、確認甄選作業程序。三、督導甄選試務工作。四、審議錄取名單。五、處理爭議事件。六、其他有關甄選事項。前項專聘教師甄選,各該主管機關得併同教師甄選之程序為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