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5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5條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且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於參加現職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現職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時,應於初試時,予以總分加分之優待;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