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