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