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二、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