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全國科學班學生總數,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之;未達上限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就科學班之開放申請、期限、班級數、每班學生數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學校辦理科學班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獲優等(或一等)。二、首次辦理前三年內,有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英特爾國際科技展覽會,並獲獎項。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四、合作大學同意共同辦理學生入學甄選、課程規劃、實驗探究及指導學生完成個別科學研究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