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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全國科學班學生總數,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之;未達上限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就科學班之開放申請、期限、班級數、每班學生數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學校辦理科學班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獲優等(或一等)。
二、首次辦理前三年內,有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英特爾國際科技展覽會,並獲獎項。
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四、合作大學同意共同辦理學生入學甄選、課程規劃、實驗探究及指導學生完成個別科學研究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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