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就下列事項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一、課程教學。二、學生學習評量。三、區域及國際合作。四、雙語課程。五、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為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學校或經學校申請,與大學合作辦理前項實驗之科學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