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其財政狀況,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給予經費補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勵。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學校辦理實驗經評定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