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7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7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