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
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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