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