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3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3條 學生各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期總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