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