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第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