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停止該獎懲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評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