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第34條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後,於學生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再申訴。再申訴經撤回者,再申評會應終結再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原措施學校。再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再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