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第22條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依第四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學校速為一定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