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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1條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 第22條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依第四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
- 第23條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前項評議決定書,應載明…
- 第24條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 第25條學校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措施之申訴案學生,於評議決定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
- 第26條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參與申訴案件原措施之處置。申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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