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
- 第19條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
- 第20條分別提起之數宗申訴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申評會得合併評議,並得合併決定。
- 第21條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 第22條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依第四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
- 第23條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前項評議決定書,應載明…
- 第25條學校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措施之申訴案學生,於評議決定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
- 第26條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參與申訴案件原措施之處置。申評…
- 第27條學校教師執行申評會或調查小組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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