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5條 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兼任或代理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但由兼任或代理教師擔任者,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