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4條 實習課程,得於每星期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其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一、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二、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七十二小時者,始得採計為一學分,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