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學校申請設立或變更科、學程,經核准者,應將設立或變更後之科、學程擬招生名額及班級數等相關事項,納入招生資料,依本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