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界與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考量國家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區域教育資源分布等面向,作為各該主管機關審查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