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