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本部得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評鑑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發展規模及核定私立學校經費補助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