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規定,由各校定之。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