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小學部。依前二項規定所設之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