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部為辦理學校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評鑑會。前項評鑑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鑑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二、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會組織與評議規則。三、轉請申訴評議會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四、確認評鑑結果。五、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