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7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