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