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一、平日辦學情形。二、年度成績考核。三、學校評鑑成績。四、其他評核。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總評結果,提供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方式,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