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37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7條 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