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37~39條(共 3 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全文 第37條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第38條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第39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