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33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六章 罰則 第33條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約定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或回饋予對方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致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依前項規定受處罰時,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