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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學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為減少下學年度建教合作之招收人數、停止部分建教合作班級之招生或停辦建教合作二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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