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30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建教合作之監督 第30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考核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違反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或其他事項者,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建教合作機構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優先僱用表現優良之建教生者,主管機關得列入其以後年度參與建教合作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