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健康指導、缺點矯治、預防接種及健康檢查相關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